災難心理危機干預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操作上都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一套體系。與日常的個體心理危機干預相比,災難心理危機干預面對的人數規模大、情況復雜,對整個心理危機干預從體系到人員素質都有很高的要求。
中國的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相對世界上許多國家來說起步較晚,較為正式的災難心理危機干預開始于1994 年的新疆克拉瑪依特大火災,而 2008年的汶川地震再次引發了人們對于災難心理危機干預的關注。至今為止,中國的災難心理危機干預僅僅經歷了十幾年時間的發展,無論是心理危機干預的理論研究還是制度建設,以及實踐操作方面都有許多需要借鑒國外的地方。
01 心靈寒冬:生命力的暫時蟄伏
心理危機的定義:
由于突然遭受嚴重災難、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壓力,使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尤其是出現了用現有的生活條件和經驗難以克服的困難,以致使當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狀態,常伴有絕望、麻木不仁、焦慮以及植物神經癥狀和行為障礙。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針對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個人及時給予適當的心理援助,使之盡快擺脫困難。
心理危機的常因:
常見原因有急性殘廢或急性嚴重疾病;戀愛關系破裂;突然失去親人(如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朋友,如親人或朋友突然死亡或關系破裂;失去愛物;破產或重大財產或住房損失;重要考試失敗;晉升失敗;嚴重自然災害,如火災、洪水、地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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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機的反應階段:
每個人對嚴重事件都會有所反應,但不同的人對同一性質事件的反應強度及持續時間不同。一般的應對過程可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 即立即反應階段,當事者表現麻木、恐慌,否認或不相信。
第二階段 即完全反應階段,感到激動、焦慮、痛苦和憤怒,也可有罪惡感、退縮或抑郁。
第三階段 即消除階段,接受事實并為將來做好計劃。危機過程持續不會太久,如親人或朋友突然死亡的沮喪反應一般在6個月內消失,否則應視為病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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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機干預的主要目的:
(1)防止過激行為,如自傷、自殺或攻擊行為等。
(2)促進交流,鼓勵當事者充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鼓勵其自信心和正確的自我評價,提供適當建議,促使問題解決。
(3)提供適當醫療幫助,處理昏厥、情感休克或激動狀態。
心理危機干預原則:
(1)迅速確定要干預的問題,強調以問題為主,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2)必須有其家人或朋友參加危機干預。
(3)鼓勵自信,不要讓當事者產生依賴心理。
(4)把心理危機作為心理問題處理,而不要作為疾病進行處理。